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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常见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 2018-03-16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大小:【

1、哪些工程需要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各类房屋建筑具体指的是什么?

答:根据全国人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该法所称的各类“房屋建筑”,是指具有顶盖,梁柱和墙壁,供人们生产、生活等使用的建筑物,包括民用住宅、厂房、仓库、办公楼、影剧院、体育馆、学校校舍等各类房屋。

3、哪些项目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

答:1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2)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3)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4)农民在农村自建的低层住宅;(5)军用房屋建筑;(6)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4、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如果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应当如何办理?

答: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5、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终止施工的怎么办?  答:(1)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2)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3)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6、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步骤

答:(1)进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选择最上面的标题栏中的建筑市场监管,点击进入后选择业务系统中黄色标签的“江苏省建筑工程一站式申报系统”,点击进入后输入项目编码和密码登录系统进行申报。(2)按照提示在系统中填写基本情况,上报相关附件。(具体操作详见登陆页面《江苏省施工许可并联审批操作指南》(3)审批通过后,形成电子证照,企业直接登录系统下载打印。

注:目前盐城市政务服务中心推出施工许可证无偿代办制度,建设单位可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代办窗口申请。

7、办理施工许可证所用的“项目编码”如何获取?

答:(1)项目编码是土地、规划之后进入建设阶段的第一道手续,相当于给项目发一个“身份证”,有了这个“身份证”,才能进行后续的施工图审查、施工合同备案、质监备案、安监备案、施工许可等手续。(2)获取项目编码需要的材料:发改委立项批复;组织机构代码;法人身份证。项目编码办理地点:市建筑工程管理处市场科,咨询电话:0515-88333402

8、管线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是否需要提供用地批准手续

答:通常情况下,地下管线不需要提供用地批准手续,对具体工程是否需要办理用地批准手续,可咨询当地国土部门。

9、装饰装修、幕墙工程在办理施工许可时是否要提供单项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答:如果是新建工程中的装饰装修、幕墙,可提供工程主体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如果是已有建筑的装饰装修、幕墙工程,需提供单独办理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10、办理施工许可证提交的申报材料出现前后名称不一致的情况,怎么办?
答:申报材料的名称、内容原则上需要保持一致,如果不一致,需要提供名称、内容变更的证明材料。分期建设的工程,如规划批准的名称为**工程,拟施工的名称为**工程(**期工程),则不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注:

1、如上述问题与最新出台的文件相违背,以正式文件内容为准。

2、对上述问题解答有异议或建议的,或有其他问题的,可将相关信息发至市城乡建设局许可服务处邮箱ycjsjxk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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