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注销施工许可证书,仅针对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变更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及调整规划等原因而进行的施工许可证书注销操作。注销施工许可证须由建设单位申请办理。2018年6月11日起,按此流程办理。
一、需提交的材料
1、原施工许可证书(复印件)。
2、施工许可证书注销申请表(原件,见附表)。申请表中信息应真实、完整,相关项目负责人签字不得代签。
3、 建设单位提交注销申请时,还应根据注销原因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如变更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建设单位应提交与原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解除协议(原件)。在 “施工许可证书注销申请表”中需载明原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工程量情况(系统据此确认业绩归属);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应提交法院裁决意见及建设主管部门对有关单位不能诚信履约的处理意见(原件,加盖主管部门印章);原备案合同(复印件)。
——如项目变更建设单位的,建设单位应提交土地权属变更手续(复印件,原件抽查);原备案合同(复印件)。
——如因规划调整的,建设单位应提交调整规划的书面原因(原件);原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含附件);调整规划后的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含附件);调整后的审图合格证或原审图机构出具的调整后的审图意见(复印件)。
4、建设单位承诺(原件)。×××单位此次申请注销的×××工程施工许可证书(施工许可编码)所提交的相关材料真实,如提供虚假材料或出具虚假意见,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愿被记录不良行为(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盖章)。
二、 办理流程
1、建设单位将上述施工许可证书注销材料邮寄至省厅,地址:南京市草场门大街88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1401室)。
2、申请材料核验通过后,注销证书。注销信息可通过省一站式申报系统中审批日志查询。
3、变更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须在省一体化平台中解除原备案的施工合同 (监理合同)。
4、原合同解除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省一体化平台备案新的施工合同(监理合同)。
5、在“省建筑工程一站式申报”系统重新申请质量报监、安全报监及施工许可。
三、有关说明
1、注销证书现暂在系统外提交有关纸质材料办理,待系统升级改造后,统一在省一站式申报系统申请(另行通知)。
2、变更证书上项目经理、总监、工期等证书其它信息的,此类问题在合同备案系统中解决,待系统升级改造后,可将变更信息关联到施工许可证书。
3、建设过程中,参建单位名称或工程名称发生变化的,不需更改已发放的施工许可信息。后续竣工备案等环节可提交有关名称变更说明及证明材料(以组织机构代码和项目编码为准)。
4、证书未签章的,预览证书时,发现与申请内容有误的,可联系项目所在地施工许可审批部门退回,修改后重新申请。
附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书注销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