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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盐城市房建类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6-20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大小:【

盐建建筑201839 

 

各县(市、区)住建局、开发区建设局、城南建设一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切实做好今年第一次房建类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工作,我局针对各地所反馈的问题,本着统一标准、便于操作的原则,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研究讨论,现对《盐城市房建类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盐建建筑〔2015〕52号)中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1、企业所受表扬、表彰类信息不分级别均由企业自主录入,由企业所在地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2、企业所受批评、处罚类信息由企业所在地主管部门与相关处罚部门(单位)联系确认后录入,企业应主动向主管部门说明相关情况。

3、承接工程加分:外市企业只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接的项目;市内外项目认定与时间均以合同备案为准;国外项目应核定合同和相关人员出国证明;分包项目可加分,但应以合同备案为准。

4、各类表扬表彰加分:

各项表扬表彰时间均以发文时间为准;

各级协会奖项认定必须是《细则》中明确的,包括鲁班奖、国优工程,国家“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省考核办法明确),市优工程,国家和省级工法,国家、省、市新技术示范工程,QC成果,省、市建设系统青工技能比赛获得名次的。其中国家和省级工法,国家、省、市新技术示范工程,QC成果和省、市建设系统青工技能比赛获得名次的,对照相应级别加分,有效期为12个月。

表彰的主体必须是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5、各地主管部门应进一步明确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信用考核工作,加强廉政教育,严格考核管理,确保考核工作公正、公平、公开进行。

 

 

 

                        盐城市城乡建设局

                              2018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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